商标局于2016年3月14日发布通告,宣布自发布之日起对不再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申报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在其核准经营范围内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中国的个人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继2007年之后再次松绑。这一新规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导致短期之内商标申请数量的剧增,并导致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再次恶化?或者导致商标审查周期再次变成漫长?这些都是众多权利人比较关心的话题,本文将重新梳理一下中国个人申请商标资格的变迁历史,尝试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总结。
一、中国个人申请商标资格的变迁历史及相关依据
二、2007年商标局出台限制个人申请商标的原因分析
1.遏制个人大量的抢注、恶意注册商标
2002年修改商标法放开个人申请之后,个人申请量剧增,同时抢注现象十分严重,有数据统计,抢注商标的主体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主,个人更是占了70%以上。
2.有效降低商标申请与审查的工作量,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拥堵
自从对个人申请商标进行限制以来,商标局商标受理量的确得到了明显的控制,商标申请积压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
三、目前再次放开个人申请资格的原因分析
1.社会各界对商标局颁布的《个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合法性始
终提出质疑,认为该文件内容根源于对商标法的解释,而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是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该文件既不是全国人大审议,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仅由商标局对商标法进行解释,缺乏程序的正当性。
2.仅针对中国个人申请资格进行了限制,而没有对法人企业超营业范围进行
商标申请的行为进行限制,对国外个人包括港澳台都同样没有做出限制,导致了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这也始终被社会公众所诟病。
3.目前传统工商管理制度正在从束缚走向宽松和开放,比如公司注册登记的商
事制度改革 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而以移动互联网为经营的主要场所和空间的个人微商越来越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传统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模式包括商标申请模式同样显得愈发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在目前中央政府鼓励万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再次放开个人申请商标的资格也显得是水到渠成。
四、总结
根据2002年《商标法》修改放开个人申请商标资格的经验,短期内将有很大可能商标申请量会大量增加 。因此在未来一段需要密切关注恶意抢注现象会不会再次恶化,其次需要关注商标局的审查周期是否会再次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于无法商标法规定的审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或者导致审查质量的严重下降。
有鉴于此,建议知名企业首先需要加强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力度;其次对自己商标的申请作出更好的战略规划,预留出充足的时间来应对可能加长的审查周期。当然放开个人申请对知名企业也并非全无好处,比如可以尝试用个人的名义去购买被抢注的商标,更好的掩藏购买意图,避免被对方漫天要价。
执笔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事业部经理 律师 钱旻
201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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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折叠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或者集体的其他财产的家庭或个人。
1982版《商标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001版本《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中国商标局 2007年2月6日
商标局关于更改自然人申请要求的《通告》
该数据引用于网络上的《自然人注册商标(职业商标人)买卖市场分析报告》
自2007年2月实施《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来,商标申请量由2006年的76.6万件大幅下降到2007年的70.7万件及2000年的69.9万件
数据来源:商标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
中国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大幅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如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002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商标申请量基本在年均20万左右,从2002年起开始以每年10万的数量在增长,仅仅2年后申请量就达到了翻倍。
数据来源:商标局网站
http://sbj.saic.gov.cn/tjxx/200501/t20050101_55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