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布 日:2021年05月07日
施 行 日:2021年05月07日
废 止 日:
制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要求,制定《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陶颍 邵源渊 010—62086963 6208379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选任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利局、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七条 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十三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的邀请,对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其行政裁决活动。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解读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5/10/art_75_159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