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布 日:2014年06月03日
施 行 日:2014年06月03日
废 止 日:
制定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 6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监管与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公开的案件范围与时限

(四)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本意见主动公开。

(五)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本意见主动公开。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2014年6月1日以后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本意见主动公开。

三、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案件相关信息。

(九)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予以公开。

四、规范和管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核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十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与其沟通和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 意公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

五、监督和保障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年度考核。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