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交会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涉嫌侵权”)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广交会通过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各参展企业应当在广交会上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广交会业务办设立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负责当届、当期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及处理。
广交会邀请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派员以专家身份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投诉站根据专家意见对投诉做出处理。
各交易团、商(协)会应当做好展前及展中的知识产权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投诉站,对涉嫌侵权且拒绝配合投诉站查处的参展企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对涉嫌侵权行为的投诉及处理,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
第六条 广交会参展企业对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知识产权或有授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
第七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投诉不成立的,投诉人应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八条 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投诉站投诉。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出示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提请投诉书》样式见附件。
第十条 上届投诉站处理过的知识产权投诉而本届再次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法律文件。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投诉站可以不予受理。投诉站一般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人应以在广交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二条 投诉站对个案查处过程中,被投诉人应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被投诉物品进行查验。经查验认定被投诉物品涉嫌侵权后,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出示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涉嫌侵权的物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同时被投诉人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 自被认定涉嫌侵权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人和投诉站保存。其样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允许其继续展出被投诉物品;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站应及时将当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交易团和商(协)会备案。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联营企业涉嫌侵权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名单一并送交易团。
第十七条 投诉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知识产权投诉进行处理,不能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人,被认定为“涉嫌侵权”企业,投诉站终止其涉嫌侵权物品展出。方式包括参展人自撤涉嫌侵权物品及投诉站暂扣涉嫌侵权物品。
第十八条 投诉站对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电脑记录备案并报交易团。一个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交易团通报。对在同一展区内,连 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获两次通报企业,按侵权摊位占该参展企业摊位 比例扣减或取消该企业六届广交会参展摊位,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参展商)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的、态度恶劣的,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投诉站可以会同大会保卫处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酌情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摊位或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条 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物品做出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物品,大会可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并视情节依照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在同届广交会期间,涉及10家企业以上同时侵犯1个权属号的(即大面积侵权),视情况进行大会通报,并送相关交易团和商(协)会备案。
第五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 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权;
3. 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广交会正式备案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权企业为该参展企 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的,本办法第四章“处理办法”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企业的处理,除由该参展企业承担外,相关涉嫌侵权企业比照 参展企业一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营企业——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单位是指与参加广交会的流通型企业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证明文件—-是指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投诉站建立档案系统,对每届广交会的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每期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