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具有较大的驳回风险,但由于外国地名能赋予商标一种特别的异域风情,特别是很多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了相关地名的商标权,因此向我国商标申请含有外国地名商标的情况还是不在少数。“外国地名”判定其为“我国公众知晓”的标准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本文试图通过整理目前的一些典型的地名商标申请案例来尝试总结一下目前审查实务中关于地名商标的审查规律
■法律及审查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标准》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注册失败案例
情形一:商标中仅含有外国地名、或与外国地名近似的商标的审查
情形二:由外国地名和其他非显著性要素构成的商标的审查
情形三:由外国地名和其他具有一定显著性的要素构成的商标的审查
■注册成功的案例:
情形一:地名有其他含义的.
情形二:地名的中文译名为中国公众熟知、而外文的知名度较低的
情形三: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的
■外国地名商标审查规律的分析与总结:
1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认定标准 |
目前对这一点并无客观的对社会公开的数据库,基本上靠主管机关的审判人员凭借专业素质、知识与经验来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众的定义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对公众知晓的判断应考虑受众范围、知晓程度和语言环境等因素。而中文是目前中国的语言环境,因此应以我国大多数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人群为判断依据,而 不是针对外语水平很高且熟悉外国地理的人群而言。对于中文译文为中国公众所知晓,但该外文表达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并不具有很高的认知程度的,可以适当放宽限 制,同时结合申请商标中除外国地名之外的其他组成部分,对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综合判断。上文提到的部分判例也支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其次,在判断是否为我国公众所普遍知晓,除了考虑外国地名本身的知名度外,还要结合历史原因、人文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与中国具有较深入的政治、文化、历史渊源联系国家的地名会做相对严格的审查。如上文提及的“HAVANNAA”、“镰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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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 |
1.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2. 如外国地名同时也作为姓氏且被普遍使用的;地名不单独指向某一特地地区,且所对应的地方没有哪一个具有更高知名度而被我国公众广为知晓的. 3.通过使用获取的第二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地名蕴含的商誉实际上是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所创造的,外国地名已在特定商品和特定生产者之间产生直接的联系。对商标申请人而言,要想适用本条,最重要的是举出有力的使用证据,如广告宣传成本、使用范围广度和时间、销售额和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等。 |
3 |
其他参考因素 |
1.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
如果该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或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不宜因其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2.外国申请人在其本国和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况; 虽然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但在世界上大量国家注册的事实至少可以证明国际上在这一特定问题观点上的趋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商标和商品的关联程度 如果地名与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地名商标并没有起到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结合其他要素还是有可能获准注册。 4.对于同一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申请人再次申请类似商标的,法院审理阶段会考虑该商标基于注册的使用已经获得的信赖利益,从而会酌情依据个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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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国地名并非个人所独创,且属于典型的公众共享资源,先天显著性较弱,这也直接限制了相关权利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审查机关因此也会给予更为审慎、 严格的审查态度。因此外国地名遭遇驳回的概率的确会比较大,但只要依据上述总结的因素进行认真的证据准备工作,积极进行答辩,也并非没有注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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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姚晓晴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