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技发〔20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3号)和国家林业局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将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主要打击未经品种权人 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以及销售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违法行为。
现将《2014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
2014年6月3日
2014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部署,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3号)要求,国家林业局 决定于2014年6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 侵犯、假冒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违法行为,规范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促进植 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
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或者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重点打击侵犯、假冒观赏植物和经济林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三、行动安排
1.动员部署(6月)。国家林业局印发打击侵犯、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宣传培训。
2.征集线索(6月至8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专项行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侵权假冒行为线索。
3.调查摸底(6月)。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授权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以及侵权、假冒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4.重点检查(6月至8月)。重点检查授权品种的繁殖、生产、销售环节,包括苗圃、繁殖场、种苗(花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等场所。
5.立案查处(6月至10月)。根据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取证,认定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假冒品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信息公开(6月至10月)。按照《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 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等文件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 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7.工作总结(11月)。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及《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林业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好此项行动,确保取得成效。
2.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形成打击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为的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积极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植物新品种。
3.强化“两法”衔接。根据各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
4.加强检查指导。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开展,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将加强指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出典: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govfile/13/govfile_20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