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管字〔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探索建立电 子商务 领域专利保护长效机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现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 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迅速部署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确保《方案》的全面贯彻落实,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稳步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志超

电 话:010—62083856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构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构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在全国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工作网络,探 索建立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

二、工作分工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督办案情复杂,且在全国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指导、推动和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开展专项执法维权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具有执法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调解、处理被 投诉人 为本地网店经营者的专利侵权纠纷,组织调解、处理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被投诉人为本地网店经营者或本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发 生的假冒专利行为。

(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维权中心负责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协调有关专利维权事项,建立沟通机制,必要时,可入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指导; 各有关 维权中心负责接收相关举报投诉,依请求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将举报投诉材料及时转送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知识产权局。

地方局应当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已查证的专利侵权商品和有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网页及时删除或屏蔽,必要时关闭网店。

三、工作方式

(一)针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快速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

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专利保护内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保护业务培训。对明显的专利侵权行为,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 网店经 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侵权商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鼓励与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相应处理过程及结果报送相关地方知识产权 局。

(二)参照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尽快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

对于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联系有关维权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电子商务平台总部所在地的维权中心、设有区域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中心的维权中心、设有行业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中心的维权中心,要积极高效地做好相关侵权 判定咨 询工作,维权中心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及时出具专利侵权的判定咨询意见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参照咨询意见书决定是否采取删除或屏蔽相应链接的 措施。鼓励与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相应处理过程及结果报送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请求维权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应当提交案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址 等; (2)涉案专利的有关信息;(3)被投诉网店中涉嫌侵权商品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材料;(4)被投诉方的申辩材料,被投诉方未提交申辩材料的,则需注 明。

维权中心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三)根据调解书或处理决定,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关闭网店

对于采用上述(二)所规定快速处理方式处理后投诉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则应按照一般专利侵权处理程序处理。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举报投诉和 调处请 求,符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调处。对于侵权事实成立且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链接及关闭网店的措 施。

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将网上监管与网下监管相结合,强化对侵权线索的反向追踪,深挖生产源头。对于侵权网店提供的侵权产品来源线索,应当提供给投诉人, 并告知 其就网下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的一般程序。投诉人将网上和网下侵权行为一并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的,相关地方知识产权 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快速立案,及时处理。

对于涉及多地的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转送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由本地区专利执法协作调度中心提出意见,由其建议 一个有 管辖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先行认定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并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链接及关闭网店的措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具有全国影响 的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将案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督办。

(四)对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对于相关网店销售的商品明显为假冒专利行为的,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之间的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嫌假冒商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或屏蔽及关闭网店的措施,并提请具有管辖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

对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案情复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能认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及时将案件提请所在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也可以向所在地维权中心举报,由其移送网店经营者注册地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维权中心移交的假冒专利线索后,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通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删除或屏蔽假冒专利商品链接。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全国影响或情节严重的重大假冒专利行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将案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之一,给予高度重视。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 责任 制,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应积极联系当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执 法处室与维权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协调人,并指派专人负责相应联系与信息报送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积极、快速、规范办案。

(二)加大支持与激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的支持、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办案激励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专项行动中办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行为的人员加大支持、激励力度。

(三)强化创新与协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处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维权简便、快捷的优势,善于创新,提高 成效; 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结案,加强协同、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充分调动公安、宣传、媒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技术力量与专业优势,建立部 门联动机制,实现快速维权。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录入全国专利执法办案报送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该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维权工作绩效考核,对不能积极履行职责的,要求整改。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本系统与本地主要报纸、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及时宣传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取得的成效,提升公众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2014年5月30日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维权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在本系统、本地区主要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专项行动的负责人、联系人、举报投诉电话及具体工作方案,其他市局根据省局安排公布上述信息;组织开展涉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内容的培训和动员活动。

(二)实施(2014年6月至11月)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机制和资源,以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办案力度为重点,及时发现线索、移交线索,快速办案、协作办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履行组织、指导及监督职责;电子商务发达地区的省、市知识产权局及维权中心要积极探索,有效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维权中心要在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方面切实发挥支撑作用;12330平台要全面发挥举报投诉作用。

要引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快建立有关专利维权的内部监管机制;要激励知识产权维权志愿者充分发挥监督、服务作用;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库。

(三)总结(2014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我局。总结中要突出相关办案工作,数据要全面翔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下一步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